关于6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典型问题的通报
各镇街,各园区(景区),县直各部门、单位:
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全县各纪检监察组织突出重点区域和部位,加大查纠力度,积极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近期查处的6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卜集镇辛王村党支部书记辛福贵侵占惠农资金问题。2007年12月,时任辛王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的辛福贵从镇民政办公室领取危房改造项目补助款12000元,扣留其中4000元用于个人家庭生活开支。县纪委给予辛福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羊山镇综合执法大队原队长李洪现、原指导员张如举、原副队长王华光等三人工作渎职问题。2011年至2013年,李洪现、张如举、王华光在担任羊山镇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期间,执法不严,执行不力,致使羊山景区周边的高庙村出现七起明令禁止的新建房现象,并将以违章建筑罚款名义向建房户收取的7100元现金用于羊山镇综合执法大队的公务支出。县纪委分别给予李洪现、张如举、王华光党内警告处分。
3、司马镇薛洼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杨宝林、尚瑞军,原村委主任薛俊涛,原村委委员、村文书尚清武等四人贪污公款问题。2013年2月19日,杨宝林、尚瑞军、薛俊涛、尚清武等四人利用协助司马镇政府负责薛洼村社区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增减挂钩)项目房屋拆迁、回迁安置、财政奖补资金发放等工作便利,从司马镇财政所领取的土地整治挖潜项目资金中取出20万元,以协调费的名义予以私分,每人得款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县纪委分别给予杨宝林、尚瑞军、薛俊涛、尚清武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鉴于其四人已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兴隆镇寨里集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李代民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3年9月至10月,兴隆镇寨里集村在对村内道路及小街巷进行建设时,李代民未将收取的本村村民集资修路款54600元及上级补助资金116000元上交兴隆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坐收坐支,直接将该资金中的68500元用于偿还施工方修路款,102100元用于偿还村级往年债务。县纪委给予李代民党内警告处分。
5、高河街道胡楼村村民胡景玉挪用资金问题。2013年11月6日、2014年2月3日,胡景玉分两次挪用高河街道胡楼村二组村民集体土地补偿款26000元、14000元,用于购买奶牛在家中经营,超过三个月未还。县纪委给予胡景玉开除党籍处分。
6、霄云镇鲍楼村党支部书记马利军,村支部委员兼村委委员孟祥真、鲍怀曾等三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5年1月,霄云镇鲍楼村两委在出售村集体小学时,违反“三资”管理相关规定,坐收坐支,未能及时将243400元的出售村集体小学收入上交霄云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管理,直接将其中97021元用于偿还村往年债务和支付村办公经费,剩余的146379元分两次以村出售学校收入的名义上交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且未将原始单据上报。县纪委分别给予马利军、孟祥真、鲍怀曾党内警告处分。
全县各级党员干部要以通报的典型问题为戒,改进作风、严守法纪,廉洁履职、服务群众。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紧盯基层“四风”和腐败问题,对症下药、瞄准靶心,坚决查处群众深恶痛绝的“蝇贪”问题,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中共金乡县纪委
2015年9月17日 |